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75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告 曾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附表: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信用

貸款

94,714元

12%

自民國96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19日止

2.4%

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至97年3月19日止

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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