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275號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告 曾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附表: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信用
貸款
94,714元
12%
自民國96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19日止
2.4%
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至97年3月19日止
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