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徐維貞
即再審原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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