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博能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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