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49號
原告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被告 許張鳳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