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49號

原告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被告 許張鳳嬌

許喆宣 (原名 許致維

沈政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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