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被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且未繳納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之總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萬7335元,請依法繳納。
(二)提出坐落台中縣○○鄉○○段○○○○號暨其上建號86號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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