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李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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