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欽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俞伽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福文蔡羿偵 (原名: 蔡璨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
二、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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