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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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九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三年一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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