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692號債權人臺中市潭子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金池 債務人謝孟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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