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偉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偉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誤載部分已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洪偉哲因犯過失傷害及竊盜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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