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邱等相對人 彭明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修繕房屋事件,因聲請人已另行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具狀提告背信,並經新竹地檢署以111年度他字第1604號偵查中,請准裁定於新竹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16045號偵查終結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僅向新竹地檢署提起刑事背信之告訴,現無任何民事訴訟事件在本院繫屬中,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157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法顯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彭富榮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