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 洪啓銘 被告 潘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原告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存在,該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60,000元,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6,086,921元,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6,086,921元。又聲明第2項為確認原告對系爭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存在,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拍定價額6,666,000元為準。綜上,原告起訴雖係以一訴主張數個訴訟標的,然該數項標的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6,666,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四、被告潘威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主張有優先承│公告土地│面積│請求移轉範圍│價額(新臺幣│││買權之不動產│現值(元│㎡││,元以下四捨│││(後龍鎮大山│/㎡)│││五入)│││腳段)│││││├──┼──────┼────┼────┼───────┼──────┤│1.│680-456地號│4,500│240│2980/10000│321,840元│├──┼──────┼────┼────┼───────┼──────┤│2.│680-470地號│4,500│108│2980/10000│144,828元│├──┼──────┼────┼────┼───────┼──────┤│3.│680-471地號│4,500│839│2980/10000│1,125,099元│├──┼──────┼────┼────┼───────┼──────┤│4.│680-473地號│4,500│35│2980/10000│46,935元│├──┼──────┼────┼────┼───────┼──────┤│5.│000-0000地號│4,500│119│2980/10000│159,579元│├──┼──────┼────┼────┼───────┼──────┤│6.│2369地號│4,500│637│2980/10000│854,217元│├──┼──────┼────┼────┼───────┼──────┤│7.│2369-1地號│4,500│103│2980/10000│138,123元│├──┼──────┼────┴────┼───────┼──────┤│8.│786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23,900元│││物門牌:苗栗│123,9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號)││││├──┼──────┼─────────┼───────┼──────┤│9.│787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20,800元│││物門牌:苗栗│120,8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2號)││││├──┼──────┼─────────┼───────┼──────┤│10.│788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290,000元│││物門牌:苗栗│290,0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3號)││││├──┼──────┼─────────┼───────┼──────┤│11.│789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25,500元│││物門牌:苗栗│125,5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4號)││││├──┼──────┼─────────┼───────┼──────┤│12.│790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28,800元│││物門牌:苗栗│128,8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5號)││││├──┼──────┼─────────┼───────┼──────┤│13.│791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28,800元│││物門牌:苗栗│128,8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6號)││││├──┼──────┼─────────┼───────┼──────┤│14.│792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28,800元│││物門牌:苗栗│128,8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7號)││││├──┼──────┼─────────┼───────┼──────┤│15.│793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27,200元│││物門牌:苗栗│127,2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8號)││││├──┼──────┼─────────┼───────┼──────┤│16.│794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27,200元│││物門牌:苗栗│127,2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9號)││││├──┼──────┼─────────┼───────┼──────┤│17.│795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54,300元│││物門牌:苗栗│154,3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0號)││││├──┼──────┼─────────┼───────┼──────┤│18.│796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95,400元│││物門牌:苗栗│95,4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1號)││││├──┼──────┼─────────┼───────┼──────┤│19.│797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160,500元│││物門牌:苗栗│160,5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2號)││││├──┼──────┼─────────┼───────┼──────┤│20.│798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204,300元│││物門牌:苗栗│204,3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3號)││││├──┼──────┼─────────┼───────┼──────┤│21.│799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241,000元│││物門牌:苗栗│241,0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4號)││││├──┼──────┼─────────┼───────┼──────┤│22.│800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354,600元│││物門牌:苗栗│354,6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5號)││││├──┼──────┼─────────┼───────┼──────┤│23.│801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230,700元│││物門牌:苗栗│230,7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9號3樓)││││├──┼──────┼─────────┼───────┼──────┤│24.│802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227,100元│││物門牌:苗栗│227,1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1號3樓││││││)││││├──┼──────┼─────────┼───────┼──────┤│25.│803建號(建│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00000/100000│327,400元│││物門牌:苗栗│327,400元│││││縣後龍鎮溪洲││││││里4鄰四份仔││││││32之13號3樓││││││)││││├──┴──────┴─────────┴───────┼──────┤│總計│6,086,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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