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5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莊瑄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振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榮振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應列為 吳振行 即榮振工程行;若為合夥,應列為榮振工程行,法定代理人吳振行),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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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