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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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告 傅語心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9,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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