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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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聲請人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代理人 林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海盛船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