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9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293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