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1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毅鴻 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劉 筱奐 人債務人 黃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佰 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毅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筱奐 )於民國101年9月5日邀同債務人劉筱奐、黃勝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額度分別為(1)新臺幣500萬元正(2)新臺幣200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二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詳附表),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81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500000│筱奐、毅鴻│9月05日起││三九五│││0元│實業有限公│││││││司││││├──┼───┼─────┼──────┼──────┼───────┤│002│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79761│筱奐、毅鴻│9月05日起││三九五│││5元│實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0│筱奐、毅鴻│0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勝源、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9761│筱奐、毅鴻│0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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