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易學山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龍 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