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告弘展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7,64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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