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謝曉雯
惠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仲佑 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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