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彥熙 代理人 謝明訓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許添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以債務人自行向本院繳納同額款項供本院續行分配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存款19,722元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4月22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25字第14743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主文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