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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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250號債權人 張賜德 債務人 陳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成(原名: 陳能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以本票向債務人通知付款之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陳建成(原名:陳能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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