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志敏 人相對人升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志和 人相對人 呂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一○九六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貳紙,合計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以同面額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55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2紙(合計2,000,000元),並以101年度存字第109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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