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振博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