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瑋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山彩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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