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二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77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7萬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2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受收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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