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傅品慧 被告 陳念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