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83號聲請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志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