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 徐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嚴伍秀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承上,並確認上開不動產登記之所有權人,是否因故移轉變更(如信託登記),如有變更應陳報最新不動產所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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