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楊厤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