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07號上訴人 洪百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振為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上訴聲明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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