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林怡靜 債務人 黃顯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3號利息、違約金:
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00120,277元112年12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1.845%113年1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0.2595%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2.595%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72%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0.272%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54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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