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聲請人 懿鋅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慧君 相對人 陳駿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1號民事確定判決履行其給付義務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執前述確定判決係給付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得為執行名義,已得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其復聲請支付命令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亦無理由,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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