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5號原告 梁銀倉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律師被告 梁黃金幼
梁尤彩 梁泰榮 梁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附表編號1土地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400元、附表編號2建物核定價額為294,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7,000元(計算式:2,732,400元+294,600元=3,0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附表編號不動產地號/建號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備註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662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1/1179.41(含陽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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