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楊佳螢 被告 陳亮丞
孟逸軒
力泓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