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永總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
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任職於帝福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之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六、提出聲請人子女最近3個月每月償還房貸金額之證明或存摺收支明細。
七、陳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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