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00號聲請人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相對人 廖俊凱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15號判決確定,並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60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600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