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李淑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品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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