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 阮黃幼鑾 代理人 黃世直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月容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9年度訴字第2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遇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法官有同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10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承審之 吳福森 法官諭知該事件言詞辯論終結及定宣判期日後,隨即聲請法官迴避,惟聲請人並未指出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何,有該事件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且聲請人亦未於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是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蔣得忠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