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榕 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3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連榕信 │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年息15%│││146494││年11月15日起│││││元││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連榕信│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275009││7月08日起│││││元│││││├──┼───┼─────┼──────┼──────┼───────┤│003│新臺幣│連榕信│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230650││7月20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連榕信於92年12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