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呂文釧 相對人 蘇遠哲 上列當事人間就109年度玉交簡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移附109年度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調解(109年度玉交簡附民字第1號),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書記官謝佩真調解委員徐世麗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呂文釧相對人蘇遠哲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該筆金額不含強制險,強制險由聲請人申領),給付方式:自民國(下同)109年4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五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蘆竹光明郵局、戶名:呂文釧、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呂文釧相對人蘇遠哲調解委員徐世麗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謝佩真司法事務官程志賓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趙心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