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逢春被告蔡忠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逢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逢春因被告蔡忠憲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書瑋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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