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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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李文筆 被告 吳宥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李文筆對本院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73號被告吳宥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