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芬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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