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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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97年12月18日│500,000元│TT0000000│││北一○一簡易型分行│北一○一簡易型分行││││││ 黃俊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