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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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蘇依俐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號訴訟代理人 吳恩篤 律師被告 蘇鈺翔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吳芙蓉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