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94年上少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經於95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審判長法官林德盛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8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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