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請人 楊雲鵬
楊斯馨 楊錦澤 楊煥彩 楊暖香 楊美鈴 楊漢川 楊良玉 楊悅治 許玉男 楊文明 彭燦蓮 楊敏昇 楊家豪 沙湖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波
劉玟秀 彭燦輝 邱美莉 彭居財 謝泰毅 謝芷瑄 彭 蔡月桂 楊正德 江龍金 江玉明 江明治 江建權 江雨潔 江明和 江明忠 蔡良順 蔡再添 蔡添貴 蔡添福 蔡明珠 蔡月英 蔡月鳳 楊武雄 楊正忠 楊天祥 楊鴻賓 楊秀蘭 黃 楊月 雲 楊綵妮 楊麗華 陳裕 許林春成林 傅鳳嬌 林雅婷 林雅君 林雅鈴 林桂蘭 洪林麗雲 陳樹旺 陳文賢 蔡陳淑 陳梅 陳玉蓮 陳金釵 黃 蔡秀清 黃國隆 黃慶原 黃素芬 黃鈴琴 楊晉嘉 林萬富 林清源 林清棟 林美人 楊錫昌 楊雅惠 楊雅錚 楊錦華 楊秀玉 陳 楊淑美 楊錦淑 楊旗祥 楊旗來 楊照煌 楊其賓 林楊禮王楊月 楊美珠 楊南 楊振銜 楊德乾 楊德誠 楊德發 楊玉釵 莊玉麗 楊木火 楊木男 楊清輝 楊臣淦 楊臣基 楊月華 張楊梅 楊傳成 楊吳碧雲 楊明理 楊寶陽 楊雅淳 李慧敏 陳炳坤 前列楊雲鵬等10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余旭正 相對人 楊臣洲 原住臺東縣○○市○○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共有物優先承買權,日前以掛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信函因「查無此人」遭退回,無法合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業據其提出經所寄送地址「臺東縣○○市○○路○段○○○號」所設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註明「該員已出所」退回之信封影本為證,並有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