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楊惠美
楊 魏彩琴 楊秋楟 楊秋鈺 楊振維 楊雅娟 被告 林子翔 兼法定代理林吉村
人兼法定代理 黃淑娟
人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子翔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883號,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29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