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原告 王秋玉
王明珠 王春鑫 王秀麗 王大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婷儀 律師
曾獻賜 律師被告 王藝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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